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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设立失败谁承担责任?

时间:2024-11-07 13:30:10 阅读量:419
  1. 1.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

    • ○债务方面:在公司设立过程中,可能会因签订合同而产生债务。例如,发起人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办公设备的合同,若公司设立失败,供应商有权要求发起人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。而且,这些发起人之间是连带责任关系,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发起人清偿全部债务。

    • ○费用方面: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办公场地的费用、聘请中介机构(如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)进行筹备工作的费用等。比如,发起人聘请律师起草公司章程和相关文件,公司设立失败后,律师费用需要由发起人共同承担。

  2. 2.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,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

    • ○如果公司设立失败,对于那些已经缴纳股款的认股人,发起人有义务返还股款。并且,为了保护认股人的利益,发起人还需要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。例如,认股人按照每股 10 元的价格缴纳了 1000 股的股款,共计 10000 元,存入公司设立的临时账户。公司设立失败后,发起人需要返还 10000 元本金,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返还给认股人。

  3. 3.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的内部追偿

    • ○在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,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发起人,有权向其他发起人追偿。具体的分担比例可以根据发起人之间的约定确定;如果没有约定,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;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,按照均等份额分担。例如,有三个发起人 A、B、C,在公司设立失败后,他们对 150 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如果 A 全部清偿了债务,若他们之前约定了分担比例为 3:2:1,那么 A 可以按照此比例向 B 和 C 进行追偿,B 应分担 50 万元,C 应分担 25 万元。苏州注册公司,苏州代办营业执照,苏州工商注册,苏州代理公司注册,苏州代理记账公司